(2020年4月5日浙江省地理学会十二届常务理事会2020年会议通过)
根据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和先进地理单位”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广大会员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促进我省地理科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项名称
“浙江省地理学会先进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浙江省地理学会员,且负责承办或组织参与浙江省地理学会及中国地理学会等活动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评选标准
负责承办和组织学会各项活动,包括承办学会学术年会、专业委员会等会议及开展科普讲座等活动,或者代表浙江省地理学会承办或组织中国地理学会及其他机构(含国际机构)等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授奖名额
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具体规定如下,可按年度颁发。
1.学会学术年会承办单位可推荐2-3名,协办单位各推荐1名。
2.承办中国地理学会会议的,承办单位可推荐2-3名,协办单位各推荐1名。
3.承办学会或中国地理学会其他小规模(小于50人)活动的,承办单位可推荐1名。
4.其他活动一般推荐1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
承办或组织参加学会活动的,由秘书处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推荐。承办或组织中国地理学会及其他组织机构活动的,由具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推荐表后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
最终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
第六条 表彰奖励
对获奖个人授予证书,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七条 责任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地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