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理科学成就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018年2月8日浙江省地理学会十二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为表彰在浙江省地理科学研究和地理教育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特设立“浙江省地理科学成就奖”。现将有关评选、表彰等事项规定如下:
第1条 奖项名称:本奖定名为“浙江省地理科学成就奖”。
第2条 评选范围:长期在浙江省内的学术和教育等机构工作,并为浙江省地理科研和教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原则上须为浙江省地理学会会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3条 候选人条件:
1.年龄在75岁以上;长期在浙江省内的学术和教育等机构工作。
2.热爱地理科学研究或教育工作,并在地理科学研究和地理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
3.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得到业内同行好评。
第4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颁授人数不超过2名(首届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第5条 推荐渠道:候选人由浙江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或2名理事联名推荐,由推荐人填写候选人推荐表并签字。
第6条 评选程序:根据常务理事或理事提名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7条 颁奖表彰:在浙江省地理学会评奖当年的学术年会或其他重要活动上进行表彰。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和纪念品,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相应宣传,通报其原工作单位。
第8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第9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地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