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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时间:2017-02-20来源:浙江省地理学会作者:张兴平浏览次数:113

“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试行)
(第十一届理事会2017年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根据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关于“表彰优秀地理工作者”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广大会员中的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我省地理科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特设立“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奖,并为此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正式登记注册并正常缴纳会费的从事中学地理教育工作的浙江省地理学会会员。
第三条   评选标准: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
(2)热爱地理教育工作,并在地理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积极进行地理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4)具有5年以上教龄;
(5)能积极参加各市地理学会(地理教学研究会)和浙江省地理学会每年开展的有关学术活动;
(6)两届内已获奖会员不参与推荐,会员可自荐。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在浙江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在评选年成立评审委员会,依据奖励办法和授奖人数,参考当年地方学会正式会员人数,通过基层推荐和组织专家评议的方法推荐人选;会员也可以个人身份直接向浙江省地理学会提出申请;省 学会可直接推荐人选。所有上报侯选人由学会秘书处报评审委员会评议、审核,最终由浙江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奖。
第六条   将从同时是中国地理学会交费会员人获奖者中推荐“全国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
第七条   对获奖者授予证书和纪念品,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相应宣传,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力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消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九条   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地理学会。

 
 
 

 “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评选实施细则

 
一、根据“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第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宗旨:本奖旨在从浙江省地理学会登记交费的中学地理教育界的正式会员中,推举表彰一批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同时在地理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地理教育工作者,为浙江省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树立榜样,促进人才成长,繁荣我省基础地理教育事业。 
三、浙江省地理学会“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各市地理学会。各市地理学会负责推荐在本地地理教育、教学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个人可以向浙江省地理学会秘书处直接申请,学会也可直接推荐。
为使那些在基础地理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基层和第一线工作的优秀地理教师不失去机会,各推荐单位要广泛宣传和联系广大会员,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四、每次表彰总人数不超过10名,由各市地理学会、学会推荐或个人自荐,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评审委员会通过评选产生。
五、根据本奖宗旨和评选标准,推荐材料要求:
1、如实填写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推荐表,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主要教学成果指在全国性或省级会议和书刊上公开发表的有关地理教学论文、交流的课件等成果;
3、推荐理由应包括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及师德、教育教学贡献和开展教育科研活动的评价等;
4、推荐的候选人推荐表一定要有推荐单位(市地理学会)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意见,同时要加盖上述两个单位的公章;
5、各市地理学会将本地推荐的候选人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浙江省地理学会。
6、以个人身份提出自荐的则需要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详细填写推荐理由。
六、推荐材料
每位候选人上报浙江省地理学会的材料为:推荐表一份,成果材料(包括论著、奖励等)复印件一份。
七、评审与审批
根据办法第五条,在浙江省地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聘请部分专家组成浙江省地理学会“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候选人通过评议审核和投票决定评选结果。评选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八、本奖为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纪念品,获奖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九、根据办法规定,浙江省优秀中学地理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数年颁奖,结合当年学会活动同步开展。
十、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地理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