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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学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18-12-02来源:浙江省地理学会作者:张兴平浏览次数:36

浙江省地理学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8年11月23日经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学会治理结构,促进学会规范运作,维护学会、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学会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学会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对学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施监督,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学会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学会监事:
(二)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学会和会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学会和会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学会利益;
(二)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监事执行学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学会章程的规定,给学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前,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选举
1、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监事候选人由学会理事推荐产生。
第九条 监事更换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监事的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更换。
第十条 辞职
1、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4、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1、学会设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2、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长职权
1、监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熟悉学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2、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学会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