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欢迎光临浙江省地理学会官方网站

浙江省地理学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18-12-02来源:浙江省地理学会作者:张兴平浏览次数:38

浙江省地理学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8年11月23日经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学会治理结构,促进学会规范运作,维护学会、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学会理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学会理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关于理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理事会工作,履行理事会职责,维护学会利益。
第四条 理事会及其成员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理事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学会理事。
第六条 理事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学会和会员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学会和会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学会利益;
(二)理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三)理事执行学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学会章程的规定,给学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和变更
1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负责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2.理事候选人由各市地理学会、各主要地理单位酝酿推荐产生。
3.理事(常务理事)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常务理事)职责的,应向学会提出辞职或变更申请。
4.辞职申请由学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会公章并回复辞职申请人。
5.变更仅限代表主要单位的理事(常务理事)由于职务或工作调整,且变更为原单位代表人员的。变更申请由原理事(常务理事)提交秘书处,在下次理事会会议期间讨论变更事宜。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原因和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并附调整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6. 涉及理事(常务理事)变更的,理事会纪要(或决议)应明确理事变化情况,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会员群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理事长职权
1.理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熟悉学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2.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3.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推举一名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方可生效。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8.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
1.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形式进行表决。
2.根据学会章程,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结合学会重大活动(如年会)召开。理事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1名理事提议,2名以上理事同意,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群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3.理事会原则上只限理事本人及学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5. 理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
1.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形式进行表决。
2.根据《浙江省地理学会章程》,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每年第一季度讨论决定当年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1名常务理事提议,2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可召开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群等非会议形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
3.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只限常务理事本人及学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4.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对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常务理事会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予以公布。